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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报废车回收告诉你报废车回收出新规

发布时间:2023-01-02 11:22:04人气: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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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轻、微型载货车(含越野型)、矿山作业专用车累计行驶30万公里,重、中型载货车(含越野型)累计行驶40万公里,特大、大、中、轻、微型客车(含越野型)、轿车累计行驶50万公里,其他车辆累计行驶45万公里。

  (2) 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带拖车的载货汽车、矿山作业专用车及各类出租车使用8年,其他车辆使用10年。

  (3) 因各种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或技术状况低劣,无法修复的。

  (4) 车型淘汰,已无配件来源的。

  (5) 汽车经长期

使用,耗油量超过国家定型车出厂标准定值15%的。

  (6) 经维修和调整仍达不到国家对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

  (7) 经维修和调整或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排放污染物仍超过国家规定的汽车排放标准的。

  汽车报废

  汽车报废除19座以下出租车和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外,对达到上述使

用年限的客、货车,经公安车辆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机动车安全排放有关规定严格检验,性能符合规定的,可延缓报废,但延长期不得超过本标准第二条规定年限的一

半。

  吊车、消防车、钻探车等从事专门作业的车辆,还可根据实际使用和检验情况,再延长使用年限。

  所有延长使用年限的车辆,都需按公安部规

定增加检验次数,不符合国

家有关汽车安全排放规定的应当强制报废。

  2000年12月,国家对上述汽车报废标准作了一些局部调整,主要是在1997年汽车报废标准的基础上,区分了营运载客汽车和非营运载客汽车、旅游载客车和非旅游载客车汽车,同时还放宽了相关车辆达到使用年限后继续使用的年限。

  具体调整内容是:9座

(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型)使用年限延长到15年;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年限延长到10年;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

轿车,含越野型)继续使用的年限没做具体限制,只要求必须从严检验,旅游载客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延长使用年限也放宽到“

长不超过10年”

  废品回收益处多多

  再生资源的回收是一项十分绿色环保的工作,废品收购的从业者不只能从中找到发财之道还能起到维护环境的效果,能让资本再次收回使

用,变废为宝。不要小看废

品收回,集腋成裘,很多的废品送到专业的组织回炉,能为国家削减很多的进口再生资本,所以,废品回收利用益处多多!

  汽车也有使用寿命,别看现在还是生龙活虎的新车,但终归也有老态龙钟的那一天。随着行驶里程的增加,老车的问题逐渐暴露出来。汽车老化,各种橡胶件首当其冲,发硬、破损、裂痕。橡胶件除了轮胎,其他多数在汽车中起到的作用为减震、降噪、密封。像发动机支架胶垫老化,直接的后果就是发动机震动巨大;而负责密封隔

断作用的气门油封老化,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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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发动机烧机油;而球笼防尘套老化破损,会使球笼过早磨损,使汽车出现底盘异响。

  一、漏油止不住

  老车漏油往往不止一处,而且一漏就止不住,为何这样说呢?因为汽车的发动机、变速箱等多处磨损或老化,可能修好了这边,那边又开始漏了,估计老车车主在这方面体验应该是深的。油封密封不严实,是导致漏油的一个重要原因。像曲轴油封、半轴油封等处老化破损漏油;此外,轴或轴承磨损严重,相关弹簧失效,都是造成漏油的原因,汽车老了,漏油往往是一个普遍现象,行之有效的办法就是哪漏治哪。但是漏油止

不住了,修好了这边那边漏,或者漏油直接就修不好了,那就说明离报废不远了。

  二、烧机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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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排气管冒蓝烟确实是一种烧机油的外在表现,但老车的烧机油和新车的“机油消耗过大”还是有区别的,造成烧机油的两个主要原因,一个是气门油封,另是一个是活塞环磨损。新车烧机油有可能是因为气门油封问题,也有可能是因为装配问题

或质量问题,导致的非正常磨损。而老车多为正常磨损和老化,烧机油的原因更是全方位的,像气门油封老化,气缸、活塞环、活塞等处的全方位磨损,像气缸套、活塞、活塞环的磨损会造成气缸壁的间隙变大,使机油窜入燃烧室燃烧,这是发动机不得不大修的一个常见原因。

  三、汽油车冒

黑烟

  搭载柴油发动机的载重大车、大客、公交车等,冒黑烟可能还见得多一些,但汽油发动机却极少出现冒黑烟现象,既然极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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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到,如果一旦出现极可能就是大的故障。老汽油车冒黑烟多为混合气燃烧不充分造成的,有可能是因为气缸缸压低,气缸密封性差多是因为发动机缸内机件磨损所致,有可能是因为发动机内部磨损很严重了。

  四、功率降低

  气缸内压低导致的功率降低,老车提速无力多是因此导致。所以,通过气缸压力表测量缸压,也是老车经常进行的一个项目。而气缸压力低,

又是发动机大修的主要原因之一。

  五、发动机

内部异响严重

  异响有很多种,有的新车也逃脱不了异响的困扰。但汽车老了,各种磨损导致的发动机内部敲击声也就出现了,像曲轴连杆轴颈的严重磨损的小瓦异响等等。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探讨。

  汽车报废

  报废车回收拆解行业面临的突出问题

  1 管理职权分散难以形成合力

  目前,商务、环保、工信、公安、工商、税务等多个政府部门,都对报废车行业行使不同内容的管理权。各自从不同的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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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或间接对行业与企业进行管理。有些职责交叉重复,有些没有具体明确,相互职能衔接不够,上下条块管理脱节。这种现状,致使部门间协调配合不够,缺乏完整、统一、及时、连贯的工作措施和配套的扶持政策,企业办事多头审批,工作效率不高。导致报废车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和产业化经营滞后于经济与社会的发展步伐。

  2 法制化和标准化管理水平不高

  目前,政府主管部门对报废车行业进行管理的法规和技术标准,主要是《报废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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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第307号令)、《机动车强

制报废标准规定》(商务部令2012第12号)、《汽车产品回收利用技术政策》(国家发改委、科技部、环保总局公告2006第9号)、《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218-2008)、《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348-2007)和一些有关的规范性文件。与发达国家和报废车行业发展需求相比,现有的这些法规和技术标准从总体上看,存在着法律层次低、

数量少、不配套、专业性不强、未能形成体系、宣传程度不够、执法力度不大等方面问题。导致产品质量、经营秩序、产业发展和监督管理缺少法规依据和技术标准依据,监管执法难度大,缺乏统一开放和竞争有序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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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秩序。

  3 行业产业化规模和组织化程度较低

  我国作为当今世界上汽车产销量第一大国和社会保有量第二大国,目前

汽车年报废量约为700万辆,3~5年进入报废高峰期后,年报废量将达到1200~1600万辆,且以年均10%~15%的速度持续递增。但从现有企业数量看,截至2015年底,全国有回收拆解资质的报废车企业仅为670多家。与美国的2万家、日本的5100余家、德国的1000余家相比,有着较大的差距。2015年全年,在有黄标车补贴政策的背景下,全国累计回收机动车187.4万辆,占机动车保有量的

09%,回收率不到登记注销车辆的10%。美国年回收报废汽车1400万辆,

回收率达到95%;日本年

回收440万辆,回收率达到80%;德国年回收300万辆,回收率接近100%,与发达国家相比,差距巨大。

  南京报废车回收告诉你报废车回收出新规_报废车回收,报废车回收公司,报废车回收电话,,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的管理,保障道路交通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办法。******条 本办法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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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规范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的管理,保障道路交通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办法。

  ******条 本办法所称报废汽车(包括摩托车、农用运输车,下同),是指达到国家报废标准,或者虽未达到国家报废标

准,但发动机或者底盘严重损坏,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或者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

  本办法所称拼装车,是指使用报废

汽车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以下统称“五大总成”)以及其他

零配件组装的机动车。

  第三条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组织全国报废汽车回收(含拆解,下同)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报废汽车回收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汽车回

收活动实施有关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国家鼓励汽车报废更新,具体办法

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财政部制定。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各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措施,防止并依法查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 国家对报废汽车回收业实行特种行业管理,对报

废汽车回收企业实行资格认定制度。

  除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

  不具备条件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或者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

  第七条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除应当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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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定的设立企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依照税法规定为一般纳税人;

  (二)拆解场地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

  (三)具备必要的拆解设备和消防设施;

  (四)年回收拆解能力不低于500辆;

  (五)正式从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

  (六)没有出售报废汽车、报废“五大总成”、拼装车等违法经营行为记录;

  (七)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标准。

  设立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还应当符合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报废汽车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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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行业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第八条 拟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的

,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对申请审核完毕;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资格认定书》;不符合条件的,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取得《资

格认定书》后,应当依照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的

规定向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

  申请人持《资格认定书》和《特种行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

  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应当将本行政

区域内取得资格认定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报国家经

济贸易委员会备案,并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予以公布。

  第九条 经济贸易管理、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必须严格依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据各自的职责对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的申

请进行审查;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颁发有关证照。

  第十条 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办理机动车报废手续。公安机关应当于受理当日,向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出具《机动车报废证明》,并告知其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

  任何单位或者

个人不得要求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指定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

  第十一条 报废

汽车回收企业凭《机动车报废证明》收购报废汽车,并向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

  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凭《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向汽车注册登记地的公安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报废汽车

回收证明》样式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第十二条 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自行拆解报废汽车。

  第十三条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对回收的报废汽车应当逐车登记;发现回收的报废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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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有盗窃、抢劫或者其他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不得拆解、改装、拼装、倒卖有犯罪嫌疑的汽车及其“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配件。

  第十四条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必须拆解回收的报废汽车;其中,回收的报废营运客车,应当在公安机关的监督下解体。拆解的“五大总成”应当作为废金属,交售给钢铁企业作为冶炼原料;拆解的其他零配件能够继续使用的,可以出售,但必须标明“报废汽车回用件”。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拆解报废汽车,应当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污染。

  第十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

或者个人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

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汽车。

  禁止报废汽车

整车、“五大总成”和拼装车进入市场交易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交易。

  禁止拼装车和报废汽车上路行驶。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实施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发现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不再具备规定

条件的,应当立即告知原审批发证部门撤销《资格认定书》、《特种行业许可证》,注销营业执照。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依照本办法以及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和机动车修理业、报

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治安状况实施监督,堵塞销赃渠道。

  第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对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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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应当予以查封、取缔。

  第十九条 报废汽车的收购******,按照金属含量折算,参照废旧金属市场******计价。

  ******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回收的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送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拆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上的,并处违

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经营单位的,吊销营业执照。

  ******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买卖或者伪造、

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情节严重的,由原

b>审批发证部门分别吊销《资格认定书》、《特种行业许可证》、营业执照。

  ******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的,或者自行拆解报废汽车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明知或者应知是有盗窃、抢劫或者其他犯罪嫌疑的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未向公安机关报告,擅自拆解、改装、拼装、倒卖的,由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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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机关依法没收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审批发证部门分别吊销《资格认定书》、《特种行业许可证》、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出售不能继续使用的报废汽车零配件或者出售的报废汽车零配件未标明“报废汽车回用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

五条的规定,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汽车或者出售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拼装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

”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车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

下的罚款;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由原审批发证部门分别吊销《资格认定书》、《特种行业许可证》、营业执照。

  ******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报废汽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收回机动车号牌和机动车行驶证,责令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可以处2000元以下

的罚款;拼装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没收拼装车,送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拆解,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负责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审批发证的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发给有关证照的,对部门正职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其中,对承办审批的有关工作人员,还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不得继续从事审批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八条 

负责报废汽车回收监

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发现不再具备条件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不及时撤销有关证照的,发现有本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部门正职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十九条 政府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纵容、包庇违反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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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的行为的;

  (二)向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当事人通风报信,帮助逃避查处的;

  (三)阻挠、干预有关部门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条 ******报废汽车的回收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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