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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汽车回收有着怎样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3-01-02 12:13:07人气:167

  根据《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第38号令,公安部门加强了报废机动车回收行业的治安管理,及时处理了发现的治安问题。根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第307号令,将报废汽车出售、赠送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个人,或自行拆解报废汽车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2000元至2万元的罚款;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涉嫌盗窃、抢劫或者其他犯罪的,未向公安机关报告,擅自拆解、改装、组装或者倒卖“五大总成”及其零部件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没收该汽车、“五大总成”及其零部件,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机动车强制

报废标准规定》(商务部、发改委,

  公安部、环境保护部2012年第12号令)和《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124号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真落实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在办理符合强制报废标准的汽车报废手续时,审核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出具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收回机动车登记证、号牌和行驶证,并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出具注销证明;报废的校车、大客车、货车和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报废地车管所监督下解体。执勤交警在查处拼装机动车或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时,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细则进行处罚,报废的车辆将被收缴并强制报废;对驾驶员处以20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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