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报废汽车回收报废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废:
1。轻型、微型货车(含越野货车)和采矿作业专用车辆行驶30万公里,重型、中型货车(含越野货车)行驶40万公里,超大型、中型、轻型客车(含越野货车)和轿车行驶50万公里,其他车辆行驶45万公里;
2。各种出租车用了8年;轻量级。小型卡车(包括越野卡车)和带拖车的卡车。采矿作业专用车辆可使用8年,允许延迟报废不超过4年。延期期间,车辆每年检验两次;其他车辆使用10年,延迟报废不超过5年。延误期间,每年检查两次;从事运输的各类公交车使用年限为10年,允许延迟报废4年。一年延迟检验4次(每3个月一次);考虑到家用轿车的发展,9座以下(含9座)的非营运客车(含轿车和越野车)使用15年,9座以上的旅游客车和非营运客车使用10年。报废车辆的报废标准达到报废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机动车安全和污染物排放的规定进行严格检验,合理检验后才能延长使用寿命。但9座以上的游览车和非营运客车可延长不超过10年。在延长期间,将根据需要增加检查次数。在一个检验周期内,三次检验不合格的,应当报废。
3。报废车辆回收报废标准车辆损坏严重或者技术状况差,因各种原因无法修复的;
4。淘汰机型,无零配件来源;
5。汽车长期使用后,油耗超过国标汽车出厂标准规定值的15%;
6。经维修、调整仍不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要求的;
7。经修理、调整或者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排放的污染物仍超过国家汽车排放标准的。
回收报废车辆的报废标准。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使用年限,需要继续上路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机动车达到使用年限前30日内,向机动车辖区内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车辆回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向车管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的,车管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对机动车进行确认,并对涉及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进行核查后,核发检验合格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