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报废汽车回收活动,保护环境,促进循环经济发展,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报废机动车,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应当报废的机动车。
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应当报废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自愿作报废处理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国家鼓励特定领域的老旧机动车提前报废更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条国务院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主管全国报废机动车回收(含拆解,下同)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公安、生态环境、工业和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
第五条国家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
国家鼓励机动车生产企业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机动车生产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生产者责任。
第六条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资质认定,应
第七条拟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提出申
省、自治区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取得资质认定的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名单及时向社会公
第八条任何单
第九条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应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将注销证明转交机动车所有人。
《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样式由国务院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买卖或者伪造、变造《

第十条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应当逐车登记机动车的型号、号牌号码、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等信息;发现回收的报废机动车疑似赃物或者用于盗窃、抢劫等犯罪活动的犯罪工具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不得拆解、改装、拼装、倒卖疑似赃物或者犯罪工具的机动车或者其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以下统称“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
第十一条回收的报废机动车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拆解;其中,回收的报废大型客车、货车等营运车辆和校车,应
第十二条拆解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具备再制造条件的,可以按照

拆解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以外的零部件符合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等强制性国家标准,能
第十三条国务院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应当建立报废机动车回收信息系统。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如实记录本企业回收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等主要部件的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并上传至报废机动车回收信息
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公安机关应当通过政务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第十四条拆解报废机动车,应
第十五条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利用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拼装机动车,禁止拼装的机动车交易。
除机动车所有人将报废机动车依法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外,禁止报废机动车整车交易。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报废机动车回收企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接到举报的,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对实名举报的,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十八条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不属于本部门处理权限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
第十九条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二)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明知或者应当知

第二十一条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
(一)出售不具备再制造条件的报废机动
第二十二条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将注销证明转交机动车所有人的,由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利用报废
第二十三条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未如实记录本企业回收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等主要部件的数量、型号、流向
第二十五条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报废新能源机动车回收的特殊事项,另行制定管理规定。
军队
第二十八条本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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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随便买报废车上路,且不说安全问题,先看看交警对报废车上路的处罚方法??。
如果是交通部门抓到了会罚款,如果是交警抓到了会没收报废车并罚款。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八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
(一)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二)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
(三)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四)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汽车回收网提醒您:驾驶报废车上路风险大,安全系数低,一旦意外,害人害己。南京私家车不看年限看里程行驶超60万公里强制_高价收车,高价收
那么,轿车的作废有什
我国现行的相关规则是国家商务部在2013年1月14日本发布的《机动车强制作废规范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这一规则在2013年5月1日正式施行。该规则清晰依据机动车运用和安全技能、排放查验情况,国家对
依据
一起,《规则》还清晰了各类机动车的"退休"年限,其中小、微型非营运载客轿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等无运用年限约束。依据《规则》,国家会对到达必定行进里程
一、家用车
二、皮卡及轻、中、重型载货轿车
这几类车型强制性作废年限是15年,出便是说,这几类车辆运用年限一旦到达15年,不管车况如何,都要强制作废。
三、微型载货轿车
总质量小于或等于1.8吨的微型卡车,运用期限为8年,也便是运用
四、轻货、大型卡车
总质量大于1.8吨的轻型卡车及大型卡车,运用期限为10年,可延期5年,也便是总的运用期限最长达15年,不过,在此期间每年需审验两次。而拖挂的卡车只能运用8年,不得推迟作废。
五、非营运客车
9座以下(包含9座)的非营运车,运用期限为15年,到达作废期限后要求持续运用的,能够请求推迟作废10年。从第16年起,每年需定时审验两次;超越20年的,从第21年开端每年审验四次。
9座以上的非营运客车,运用期限为10年,可请求
一起,《规则》还清晰提出,在一个机检周期内的车辆,安全不合格、环保不合格将强制作废。功率查验项目也将替代现有的油耗项目,用以淘汰性能指标较差的车辆。由此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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